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王鐵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8,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