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9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99年度訴字第150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勇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陳勇志明知其向附表「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銀行申辦如附表「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僅能用於簽帳消費,不得無消費行為,而持信用卡向商家簽帳融資,惟因其需錢孔急,得知松源田有限公司(以松源殿小火鍋店之名對外營業,址設臺北市○○區○○路○號1樓,下稱 松源田公 司)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借款,竟與松源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簡坤松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罪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0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自己於附表「刷卡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並無在松源田公司消費之事實,竟於附表「刷卡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松源田公司,交付如附表「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予簡坤松,再由簡坤松持如附表「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刷用如附表「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填製不實之簽帳單完成後,再由自己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表示已消費如附表「刷卡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簡坤松再交付如附表「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乘以如附表「取現成數」欄所示比率所得之現金予陳勇志,供陳勇志花用,簡坤松再以前揭不實之簽帳單向松源田公司所簽約合作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收單公司請領如附表「刷卡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致上開收單公司及如附表「信用卡類別及卡號」欄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陳勇志確有在松源田公司真實消費,而依約墊付如附表「刷卡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予松源田公司。嗣於98年10月29日,經警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路○號1、2樓等地搜索,並扣得刷卡機等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勇志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簡坤松之供述(99年度偵字第5762號卷第68至71頁、本院卷一第121、122頁、本院卷二第196頁參照)相符,復有刷卡記錄(99年度偵字第1457號卷一第80頁及卷二第257頁參照)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陳勇志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簡坤松間,就詐欺取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起訴書認被告與簡坤松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亦屬共同正犯,惟公訴人業於本院100年6月9日準備程序時,更正被告僅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院卷一第221頁參照),且簡坤松填製簽帳單之內容係其獨立完成,故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自無與被告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惟其因經濟困難,乃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向松源田公司獲取融資借款,致發卡銀行、收單銀行受有損失,危害社會金融秩序,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刷卡金額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知所悔悟,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信用卡持│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信用卡類別及卡號│取現│││有人│││││成數│├──┼────┼────┼────┼────┼─────────┼──┤│1│陳勇志│98.6.21│松源田公│15,250元│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85%│││││司││000000000000000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