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O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二四二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