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己字第一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確定(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一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