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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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37號
原告 賴建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施正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396元,應徵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