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醫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醫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順傳
兼法定代理  林友

聲 請 人 陳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等間損害賠
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本件調解之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而該通知業於110年
4月9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
院板橋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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