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7號
聲請人 周珮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0,647元(含資遣費258,720元、勞工退休61,927元),經核原告上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320,64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判費,按比例計算應徵收之金額為1,497元(計算式:4,490×1/3=1,497),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