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蔡明和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四樓被告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