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七四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有相對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五一三二號支付命令在卷為憑,故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玉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