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柯雪葒聯邦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玖仟玖佰肆拾伍元│0000000│││││行│││││├─┼─────────┼─────────┼───────────┼────────┼────────┼──┤│2│ 李金滿台北縣蘆洲市農會│九十二年二月五日│伍萬陸仟貳佰伍拾│0000000│││││││元│││├─┼─────────┼─────────┼───────────┼────────┼────────┼──┤│3│好彩頭快速沖印有限│華泰商業銀行三重簡│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捌仟伍佰元│0000000││││公司 蕭鴻彬 │易型分行│││││├─┼─────────┼─────────┼───────────┼────────┼────────┼──┤│4│ 張孫却台北縣泰山鄉農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柒仟伍佰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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