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F0~T48┌─────────────────────────────────────────────────────┐│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一號│├──┬──────────────┬───────────────┬──────┬───────┬────┤│編號│發行公司│帳號│單摺號碼│金額│備考│├──┼──────────────┼───────────────┼──────┼───────┼────┤│1│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一七四─二四─000二六三─二│NO.HC48348│新台幣伍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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