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犯侵占罪(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內),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確定(九十二年執字第六六七四號)。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卷證於法並無不符,本院認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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