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宜宏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吳莉鴦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證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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