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九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空言告訴人甲○○仍積欠其薪資或其他費用,告訴人已同意其賣掉機器抵償云云,並無足採;又原審判決已審酌被告犯罪後,仍否認犯行,並無悔意,且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情狀,而予以量處相當之刑,檢察官上訴意旨援引告訴人之聲請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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