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53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蘇文照

李沐澤

被告 李彩鑾孫培宣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培宣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318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孫培宣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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