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豐補字第76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盈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