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忠孝新村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被 上訴人  徐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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