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十五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乙○○等間因本院八十七年再易第二四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對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之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貳拾參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張靜女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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