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七號
自訴人丁○○自訴代理人戊○○
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樹年 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叁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下午三時許,在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第一會議室中,參加「為協助各鄉鎮『九二一地震』受災戶認定工作專案會議」時,因不滿與會之丁○○以手勢、言語籲促甲○○離開會場,竟於此建築師得自由進入會議室之公然場合,出「FUCKYOU」等言,指罵丁○○,侮辱貶損丁○○之人格、社會地位評價。
二、案經丁○○提起自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前揭時、地出言「FUCKYOU」等語乙節,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該工作專案會議僅邀請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聯絡處、台北縣辦事處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常務理監事等人參加,並非任何人皆得與會發言,故在該會議室內發言,並非公然之場合;又「FUCKYOU」等詞係針對在場人士所發,並非針對丁○○個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於前揭時地系爭工作專案會議中,因不滿自訴人丁○○以手勢、言語
中斷質詢、催促伊離場,而辱罵自訴人丁○○「FUCKYOU」之事實,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問:你為何說出此話?)我確實是晚進來,我問主席現在進行討論的情形,我認為跟討論的事項無關,主席說之前已經討論過了,可是主席又沒辦法說出討論的內容,自訴人沒有徵詢主席同意就站起來講話,用手勢走過來,叫我跟他一起出去,我認為他是恐嚇我,安全有受到危害,我就在會議室裡面說這些話。」(見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筆錄),是被告確實針對自訴人丁○○罵稱「FUCKYOU」等語外,業經自訴人丁○○指訴歷歷,並經在場目擊證人乙○○、 賴淳義 證述綦詳,堪信為真。
㈡又經本院就系爭工作會議情形函詢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覆稱:「::二、當天會
議係為九二一震災緊急措施所為之會議,邀請單位(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聯絡處、台北縣辦事處、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常務理監事、理監事)所派之會員均可參加::三、當天參加者共三十一名。::五、會議場是否可任意進出,並無規定」,此有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一會字第○二五七號函及附件開會通知單、出席表在卷可參。復被告亦自承:系爭工作會議為建築師可自由參加簽到,並不會拒絕其他建築師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筆錄),而證人乙○○亦證稱:「我們有發通知的建築師才知道,沒有管制人員的出入,從電梯口到辦公室可自由進出,到會場要經過辦公室,進辦公室時小姐會過濾,進會場要簽到」(見本院三月六日筆錄),是當日會議場地屬開放式,凡建築師即可參與入會,已達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形。再「FUCKYOU」在一般客觀之社會評價上,顯然具有貶抑他人人格之意義,被告甲○○於該地辱罵自訴人丁○○「FUCKYOU」,實已達「公然」侮辱之境地,尤難認其毫無公然侮辱之意欲。其辯稱並無公然侮辱犯意云云,顯屬事後卸飾之詞,委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於公然之場合辱罵自訴人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飾詞圖卸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所依據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