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惟受刑人甲○○於緩刑前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犯侵占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八O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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