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八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九八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與大鵬路交叉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六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所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壹貳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壹貳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