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被告丙○○係兄弟,被告丁○○○為被告甲○○之妻,被告乙○○則為被告甲○○、丁○○○之女兒,緣被告甲○○與丙○○毗鄰而居,因共用牆壁封窗戶一事而有糾紛,被告丙○○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鄉○○村○○路○○○號前,基於概括故意,連續公然辱罵被告乙○○謂:「你這個死了丈夫的,就要去妓女戶賺」等語,及公然辱罵被告丁○○○「討客兄、要人幹」等語,被告丁○○○及乙○○遂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被告丁○○○持掃帚,被告乙○○徒手與被告丙○○徒手互相毆打,被告丁○○○、乙○○共同造成被告丙○○腹壁挫傷及右上臂、左大腿、膝部挫傷,被告丙○○則基於概括故意,連續徒手推打被告乙○○、丁○○○,造成被告乙○○左手腕三X二公分、右手腕瘀腫五X四公分,被告丁○○○左手手腕瘀青五X四公分等傷害,嗣被告甲○○見狀即持安全帽上前揮打被告丙○○臉部,致被告丙○○臉部挫傷,因認被告丙○○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被告甲○○、丁○○○及乙○○則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丙○○因公然侮辱及傷害案件,及被告甲○○、丁○○○、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丙○○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甲○○、丁○○○及乙○○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其中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另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亦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丁○○○、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對被告丙○○之告訴,及告訴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對被告甲○○、丁○○○、乙○○之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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