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繼字第481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惟本件民事聲請狀未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民事委任狀上則無委任案號及事件之記載,且民事委任狀之日期記載亦有缺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已逾上開補正期限,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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