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楊穎琪 被告 黃明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趙俊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