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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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9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代理人 黃可佳 相對人 曾泓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汽車貸款債權移轉通知,詎遭郵務機關加註相對人遷移不明、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動產抵押設定變更登記申請書、汽車貸款債權移轉通知、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查聲請人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另據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經其查訪結果,該處為空屋,此有該局雲警南行字第1110018104號函附卷可稽,是故,應堪可認定相對人確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準此,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件:汽車貸款債權移轉通知影本乙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