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30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忠雄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7月5日確定,嗣於107年7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係供被告本案犯罪且屬被告所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12日以1
06年度偵字第308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6年7月5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313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7年7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確認無訛。
㈡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簽賭站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