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5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金柱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