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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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3號原告甲○○
丁○○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乙○○
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