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張繼準 賴思達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