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