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甲○○反訴被告即原告乙○○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陳兆翔~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