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更(二)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後,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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