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士弘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甲○○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七月七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伍逸康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