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家暴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重傷害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七月十三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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