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6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峻霖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峻霖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峻霖(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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