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上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怡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芸嘉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103年度易字第2350號),於第一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4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㈠被上訴人即被告許芸嘉因不滿父親 許金龍 與上訴人即原告劉
怡君來往甚密,致對上訴人劉怡君產生敵意,乃基於傷害之犯意,自民國(下同)102年4月16日起至102年9月13日止,在台中市○區○○○○街○○號4樓之2之住處,以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及於不詳地點以其自己名下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連續撥打上訴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上訴人半夜或工作時間,不定期密集撥打,如未接通即持續撥打,接通後則不出聲、持續發出「喂喂喂」等聲音,或告以「你給我小心點」等語,前後共計撥打匿名電話900餘通,施加精神壓力,致上訴人不堪其擾受有焦慮憂慮反應、環境適應障礙併混合情緒特徵等傷害,而有失眠、自律神經失調等症狀,為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台幣1200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審以上訴人提起傷害
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而諭知不受理判決。本件刑事判決部分業經上訴人即告訴人具狀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等語。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於本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上訴人在原審刑事訴訟之陳述、及於原審曾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主張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49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