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2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1月2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據、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大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大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2月3日簽發到期日為104年11月25日,面額32,009,518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尚有24,70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未獲付款,本件屢向債務人大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福星││34-6│空│177.81│全部││││││││白│││└─┴───┴────┴───┴───┴──────┴─┴─────┴──────┘┌─┬──┬───────┬────────┬────────────┬────┐│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40│臺中市西屯區福│主要用途:住宅、│一層:76.86│陽台:29.19│全部││││星段34-6地號│停車空間、樓梯間│二層:74.58│││││├───────┤主要建材:鋼筋混│三層:71.02││││││臺中市西屯區西│凝土造│四層:47.95││││││苑路205號│層數:4層│地下一層│││││││地下一層│:90.11│││││││突出物│突出物一層││││││││:26.90││││││││突出物二層││││││││:26.90││││││││合計:414.32│││├─┴──┴───────┴────────┴──────┴─────┴────┤│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