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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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9號上訴人 林春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郁琇 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7萬5030元(含一審敗訴金額51萬3619元、二審敗訴金額316萬141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6148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邱森樟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