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66號上訴人 盧慈香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 律師
曾柏暠 律師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益宗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 律師
史乃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