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陽家順 三審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家順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歐陽家順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
4年1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