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義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義程因傷害、妨害自由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蘇義程因傷害、妨害自由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昱光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1│傷害│有期徒刑│101年5月2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台灣高等法院高│103年3月│得易科罰││││2月││檢察署101年度偵│分院103年3月13日之│雄分院102年度上│13日│金之罪。││││││字第2969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訴字第1319號│││││││││1319號││││├──┼────┼────┼───────┼────────┼─────────┼────────┼────┼────┤│││││││││││2│妨害自由│有期徒刑│101年5月26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最高法院103年度│103年6月│不得易科││││8月││檢察署101年度偵│分院103年3月13日之│台上字第1976號│12日│罰金之罪││││││字第2969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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