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8.10│97.8.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963號│偵字第396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3310號│3310號││├────┼────────┼────────┤││判決│98.3.12│98.3.12│││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決││3310號│3310號││├────┼────────┼────────┤││判決│98.03.30│98.03.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09號(98年│字第2309號(98年│││執緝952號丁股)應│執緝952號丁股)應│││執行1年1月)│執行1年1月)│└────────┴────────┴────────┘┌────────┬────────┬────────┐│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2.22│97年10月20日起至││││97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64號│續字第498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788號│1536號││├────┼────────┼────────┤││判決│98.7.28│100.06.16│││日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788號│1536號││├────┼────────┼────────┤││判決│98.08.20│100.07.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5219號│執字第96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