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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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乙節(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業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98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599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0日│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中旬某日│97年10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8號│98年度偵字第2876號│同左│同左│├─┬────┼───────────┼───────────┼───────────┼───────────┤│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8號│98年度訴字第442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24日│98年4月29日│同左│同左│├─┼────┼───────────┼───────────┼───────────┼───────────┤│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61號│98年度上訴字第599號│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98年5月21日│98年7月2日│同左│同左│├─┴────┼───────────┼───────────┼───────────┼───────────┤│備註│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31號│4650號│4650號│4650號││││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徒刑4年。│徒刑4年。│└──────┴───────────┴───────────┴───────────┴───────────┘┌──────┬───────────┬───────────┬───────────┬───────────┐│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6月某日│98年2月18日│97年10月5日│97年11月28日│├──────┼───────────┼───────────┼───────────┼───────────┤│偵查機關│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案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最│法院│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備註│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650號│4650號│4650號│4650號│││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徒刑4年。│徒刑4年。│徒刑4年。│└──────┴───────────┴───────────┴───────────┴───────────┘┌──────┬───────────┬───────────┬───────────┬───────────┐│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某日│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28日│98年2月19日│├──────┼───────────┼───────────┼───────────┼───────────┤│偵查機關│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案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最│法院│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確│法院│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日期│同編號二│同左│同左│同左│├─┴────┼───────────┼───────────┼───────────┼───────────┤│備註│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①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650號│4650號│4650號│4650號│││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②編號二至十二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判決暨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徒刑4年。│徒刑4年。│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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