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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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陳玲珠 相對人 曾顗蓁 即 曾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羅慶森 於民國72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73年12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另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0年1月15日因買賣登記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鎮 │惠來││366│建│00│00│49.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53│彰化縣員 林鎮南 │彰化縣員 林鎮惠 │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16.50;2層:28.80││全部│││││昌路惠來里113│來段366地號│磚造3層樓房│;3層:28.80;合計:74│││││││巷28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