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