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合成 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合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合成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0年1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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