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重更(二)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合成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合成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合成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復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