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合成 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合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合成共同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嫌、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100年7月4日執行羈押,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0年10月3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邱合成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重罪,先後經原審及本院判處重刑(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均判處被告死刑),其畏罪逃亡之誘因可能性更加升高,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0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