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5號聲請人丁○○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一)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二)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丁○○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11月2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慧珍附表:
┌─────────────────────────────────────────────────┐│93年度執字第7775號財產所有人:丁○○│├─┬───────────────────────┬─┬─────┬──────┬────────┤│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南投縣│鹿谷鄉│初鄉││531-10│林│1790.00│100萬分之277││││││││││││││├───┼────┴───┴───┴──────┴─┴─────┴──────┴────────┤││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36│南投縣鹿谷鄉初│鋼筋混│二層樓:527.58│陽台:152.│100萬分│││││鄉段531-10地號│凝土造│地面層:314.53│26屋頂突│之277││││││、商業│三樓層:527.58│出物38.63││││││--------------│用六│四樓層:474.17│平方公尺││││││中正路三段555│層│五樓層:445.72│││││││號││六樓層:410.40│││││││││地下一層:1028.89│││││││││合計:3728.87││││││││││││││││││││││││││││││││││││││││││││││││││├──┼───────┴───┴───────────┴─────┴────┴─────────┤││備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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