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98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413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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